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落实本市养老机构政策性融资贴费贴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市养老服务发展中心,市融资担保中心,各相关单位:
为缓解本市养老机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助力养老机构纾困发展,现就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批次贷”担保费补贴和利息补贴(以下简称“贴费贴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适用对象和条件
在本市依法登记备案的养老机构或其第三方运营机构(以下统称“机构”),按照本市“养老服务批次贷”担保业务相关文件要求获得“养老服务批次贷”支持的,可以申请享受相关贴费贴息政策。第三方运营机构申请“养老服务批次贷”贴费贴息的,需明确该笔贷款用于的养老机构。未参加过服务质量日常监测的养老机构,可以在第一次日常监测结果产生后申请贴费贴息。
养老机构申请贴费贴息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纳入申请范围:
(一)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日常监测为“较差”等次的;
(二)在公共卫生、消防、食品、药品等领域发生经相关部门认定的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养老机构信用评价等级被评为“D”级或被相关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惩戒的;
(四)在审计、专项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违规使用财政性资金(含福利彩票公益金)或其他重大财务问题的。
第三方运营机构申请贴费贴息前一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纳入申请范围:
(一)其运营的养老机构存在前款不纳入申请范围情形的;
(二)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或被相关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惩戒的;
(三)在审计、专项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违规使用财政性资金(含福利彩票公益金)或其他重大财务问题的。
二、担保费补贴
(一)补贴标准。对机构支付给市融资担保中心的担保费给予全额补贴,但同一家机构一年内担保费补贴*高不超过5万元,*多连续补贴3年。
(二)办理流程。市融资担保中心按季度汇总,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民政局提交上一季度已支付担保费的机构清单。市民政局在收到清单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并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至机构银行账户。
三、贷款贴息
(二)办理流程
1.机构应当向区民政局提出贴息申请。贷款期限未超过一年的,机构可以在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含提前还款)之日起90日内提出;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机构可以在按期归还当年利息之日起90日内提出。机构申请时应当承诺所获得的贷款资金用于与开展养老服务直接相关的活动,未挪作他用。
2.区民政局按季度审核办理贴息申请,于每季度末将初审结果提交市民政局。
3.市民政局在收到初审结果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
4.市民政局对符合条件的机构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至该机构银行账户。
四、资金安排
五、职责分工
(二)市财政局负责落实资金安排、加强资金监管。市融资担保中心在市财政局的指导下配合做好贴费贴息相关工作。
六、工作要求
(二)各级民政部门通过专项检查、审计等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完善政策。对于机构在申请时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等不诚信行为骗取补贴的,一经发现,由市民政局取消其享受补贴支持资格,责令退回已发放的补贴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长者照护之家或其第三方运营机构的政策性融资贴费贴息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31日。
海 市 民 政 局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来源:上海市民政局官网 |